□ 李娜 孙浩然
保定市某小区系无电梯小高层砖混结构住宅。为便于生活,该小区某单元计划在本单元增设电梯,焦某、李某作为加装电梯的牵头人,组织本单元住户对在单元楼梯口外加装电梯事宜进行协商,并签署了加装电梯的申请表,其中11户同意,1户反对。社区将该加装电梯事宜在小区公告栏上进行公示,后住建局向社区下达批复意见,准予在该单元楼道口安装电梯。
在11户业主的授权委托下,两名受托人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加装电梯施工合同。从施工合同签订至今,建筑公司依据施工合同多次尝试进行施工,反对户均出面阻止施工,甚至将汽车停在加装电梯施工现场,严重影响了加装电梯工程的进行,经社区及政府相关部门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该单元其余11户业主以排除妨害为由将反对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对电梯施工的妨碍行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析 法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系政府推进的惠民工程,旨在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环境、提升生活质量、方便居民出行。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案涉单元加装电梯事宜经过了11户业主同意及授权,参与表决与同意的人数和面积已经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比例,且已经对加装电梯事项进行了公示及备案,申请审批流程均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因此,案涉单元加装电梯施工行为系合法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据此,被告作为一楼低层住户应当对案涉单元加装电梯具有适度容忍义务,案涉单元增设电梯后,对大部分业主以及老人、小孩的生活带来极大便利,被告应当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给予安装电梯便利。这样既保障高层住户的通行方便,也弘扬了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维护团结互助的社区环境,营造和谐友爱的邻里关系具有积极意义。
至于电梯加装后,给底层业主造成的通风、采光、通行等方面的影响,各方应就补偿问题另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另行解决,被告以此为由在加装电梯的过程中进行阻挠、妨碍的行为不可取。
为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系政府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满足人口老龄化需求而推行的一项实事工程。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各方当事人应当弘扬和践行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电梯加装事宜,加强沟通协商,共创美好生活环境。
同时,该类纠纷涉及民生问题,处理加装电梯纠纷,既要保护多数业主加装电梯便利出行的权利,也要保护因加装电梯致使权利受损的少数业主利益,坚持德法融合、情理结合,注重平衡各方利益,推动“共情”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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