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7月24日
第03版:法案

我省检察机关发布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

河北法治报讯 (张敏)近日,省检察院召开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近三年全省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情况,同时发布全省检察机关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

李某诉某县某村委会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检察监督案

李某出生于1964年,户籍登记在某县某村以其父亲为户主的家庭户中。1988年,李某与外地的李某某登记结婚,但户口未迁出,且一直在某村居住。

1998年,该村进行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当时村民会议通过的土地分配方案中决定,“出嫁女户口是否在本村均不享受土地分配(包括子女)”。某村委会据此收回李某名下的承包地。2010年该村征地拆迁,李某因没有承包地无法获得补偿。多年信访无果后,2021年12月,李某以某村委会侵害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包括土地承包在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问题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不予立案。李某提出上诉、申请再审,均未获法院支持。2023年5月,李某向某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某市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审查认为,该案的关键在于某村委会1998年土地分配方案中关于出嫁女的决定,明显与“以当时当地在册农业人口为依据”的土地承包分配政策不符,侵犯了出嫁女的合法权益。同时查明,该村土地早已征收完毕,启动新一轮诉讼修改原有土地分配方案已无实际意义。为维护李某的合法权益,某市检察院决定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市、县两级检察院组成办案组,多次到某镇政府、某村委会进行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商讨李某的解决方案,经多方协调,最终为李某争取到部分补偿款。李某签订了息诉罢访保证书,长达14年的争议纠纷得以化解。

王某某与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行政诉讼执行检察监督案

2017年3月15日,王某某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某市交管局某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2017年4月11日,该大队作出受案处理。2023年3月16日,市交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王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的行政处罚。

王某某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某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某法院)起诉。2023年10月24日,某法院判决撤销市交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判令市交管局于判决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王某某、市交管局均未上诉。

判决生效后,市交管局一直未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王某某多次与交管局交涉无果,遂请求某法院督促执行。某法院邀请某区检察院参与执行前化解工作。

某区检察院经调查查明,判决生效后,王某某多次与某交警大队、市交管局沟通联系,均未得到实质性答复。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市交管局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致使王某某的驾驶证一直处于吊销状态,个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为提升司法公信力,某区检察院于2024年4月25日向市交管局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并邀请区司法局法治办工作人员、人民监督员代表参加。司法局法治办工作人员发表意见,认为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法院生效裁判,严格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防止久拖不决影响行政相对人正常的生产生活。某区检察院当场向市交管局送达检察建议,建议其及时履行生效行政判决,同时加强法律法规培训学习,提升依法履职能力和执法工作水平。市交管局对检察建议内容全部认可,现场签收并表示将积极履行。

2024年6月4日,市交管局作出书面回复,经重新审查,认为王某某2017年行政处罚案因主要证据缺失,对王某某作出撤销案件处理。案涉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王某某的烦心事得以了结。

郑某与某县工伤保险基金服务中心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行政诉讼执行检察监督案

郑某系某运输公司货车司机,2020年6月从事运输工作途中车辆侧翻,造成其左脑骨粉碎性骨折。因运输公司未与郑某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郑某缴纳工伤保险,双方就赔偿产生争议。

2021年12月,郑某所受事故伤害被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因某运输公司无财产给付,郑某向某县工伤保险基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工伤保险中心)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未获受理,郑某遂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0月,法院一审判决工伤保险中心于判决生效60日内向郑某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中心不服,提起上诉。2023年12月11日,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因工伤保险中心未及时履行判决内容,2024年2月初,郑某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尚未超过判决履行期限,法院对郑某申请未予立案,郑某向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县检察院受理案件后查明,县工伤保险中心未能履行判决的主要原因是其上级单位某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没有出台先行支付的相关实施细则,审批流程不明确、不顺畅。为推动解决郑某的困境,避免今后类似问题的发生,根据市检察院、市法院会签的《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检、法两院决定联合开展行政争议化解。

县检察院多次与工伤保险中心召开座谈会,详细了解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审批流程及落实难点,并向市检察院报告,由市检察院联系、推动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解决先行支付落实的堵点问题;为郑某建立专门微信群,加入检法两院和工伤保险中心的工作人员,及时为郑某解答困惑,纾解心结。

目前,某市的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流程已经完善,郑某的工伤保险待遇进入了支付流程,郑某主动撤回了监督申请。

侯某与某市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诉讼执行检察监督案

2021年1月,侯某向某市某区政府申请公开“某村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所有被征收人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及所有被征收人的分户补偿情况”。区政府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书,对侯某申请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侯某不服,向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侯某的诉讼请求。侯某不服提出上诉,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撤销区政府案涉信息公开答复书,并责令区政府限期向侯某提供其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该判决已生效。区政府于2022年3月收到该判决后,未向侯某公开信息。2023年3月,侯某以法院对其执行申请不予立案为由,向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调查查明:某区政府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执行法院判决。2022年8月,市法院收到侯某的执行申请后虽未立案,但是启动了化解程序,某区政府以现场查阅的方式向侯某公开了其所申请的信息。侯某对政府公开信息的方式不满且认为提供信息不全、法院执行不到位,多次上访。

市检察院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市法院对未化解成功的案件应当及时立案而未予立案,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区政府未在判决要求期限内向侯某公开信息已属不当,在市法院组织的化解程序中,向侯某公开信息不全面,存在不完全执行法院判决的违法情形。鉴于区政府与侯某在信息公开内容与方式上分歧较大,此案应进一步加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依托该市“府检联动”机制,市检察院组织市法院、某区政府召开案件协调会,通报案件调查情况,研究法律适用问题,统一思想认识。检察院建议法院进一步规范化解诉讼执行立案程序;建议某区政府及时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侯某申请公开的信息作出答复,切实保障其知情权,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并建议其进一步加强法律学习,理解法律精神,严格执行法定程序,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和效果。法院和区政府对建议全部采纳。最终,某区政府与侯某就信息公开事项达成一致,侯某撤回对法院的监督申请。

梁某诉某市某乡政府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

2013年,梁某向村委会交纳建房押金4000元申请分配宅基地,村委会分给梁某一块宅基地,但未办理相应审批手续。梁某因家庭困难,2020年才建起房屋。房屋建成后,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说明,梁某房屋占用基本农田,属违法占地。2022年3月31日,某乡政府口头通知梁某后,组织人员将房屋拆除。

梁某以拆除行为违法为由,将乡政府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乡政府实施拆除行为时未遵循法定程序,拆除方式不当造成建筑材料额外损失,确认乡政府拆除行为违法,酌定赔偿梁某3万元。梁某申请再审被驳回,向某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某市检察院经调查核实查明,另有两起同类案件均为分配宅基地后被划定为耕地范围;梁某目前在老宅居住,子女已到适婚年龄,对宅基地的需求迫切。检察机关认为,村委会分给梁某宅基地时,该地块未划定为耕地。案涉房屋虽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但梁某基于对村委会发放宅基地行为的信赖,无主观占用的故意。案涉房屋虽无法认定为合法建筑,但乡政府违法拆除仍应就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适当赔偿。因梁某作为赔偿请求人,对房屋建设所用建筑材料、人工费用等未提交明确充分证据,二审判决酌定给予梁某3万元的建筑材料损失并无明显不当。乡政府强制拆除房屋未遵循调查核实、作出处罚决定、催告等法定程序,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自行拆除梁某房屋程序违法。

综合考虑耕地保护政策与梁某家庭对宅基地的现实需求,市检察院联合某县检察院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经过持续跟进协调,申请人对乡政府的工作给予理解,乡政府也同意帮助协调房屋选址、重建的相关事宜,努力让申请人损失降到最低。双方达成一致并签署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监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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