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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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拟立法加强民用机场管理

保障民用机场有序运营

河北法治报讯 (记者 封颖慧)民用机场是航空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地方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对优化营商环境、扩大与国内外交流、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7月24日,《河北省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省人大财经委关于《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一同提交会议。《条例(草案)》共7章37条,从规划与建设、安全环境保护、公共秩序与场容环境管理、服务与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民用机场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

为了更好地厘清有关职责、明确职责分工,《条例(草案)》要求各级政府支持民用机场建设与发展,加大对民用机场扶持力度,并分别规定了省、民用机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政府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同时明确省级民用机场管理部门为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县级民用机场管理部门由同级政府确定。《条例(草案)》还规定了机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机场的安全和运营、机场内场容环境和公共秩序管理。

《条例(草案)》注重机场和地方规划建设衔接,要求机场管理机构编制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征求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政府意见,当地政府要将机场总体规划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并对机场周边地区土地利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和保护。要求县级以上政府编制与民用机场相关的交通、临空经济区等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意见。要求民用机场内的供排水、供电、供气、通信、道路等基础设施由机场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建设,机场外的基础设施由当地政府统一规划、统筹建设,保障机场内外基础设施有效衔接。

针对机场安全环境保护力度不够等问题,《条例(草案)》围绕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噪声影响防控、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检查和监督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为规范公共秩序和场容环境管理,《条例(草案)》对机场内经营性业务有偿转让经营权作出规定,并对进入机场车辆特别是营运车辆管理进行规范。此外,《条例(草案)》结合机场实际,列出了机场内四类扰乱公共秩序和破坏场容环境的行为,并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聚焦服务保障民用航空发展,要求建立航班运行保障协调机制,对航班延误取消、大面积航班延误应对作出规定,并明确了投诉处理具体程序;对低空空域协同管理、拓展低空飞行应用场景作出规定,鼓励支持通用航空发展。同时,《条例(草案)》提出要从机场规划建设、人才培养引进、航线培育开发、机场集疏运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做实做细各项措施,为民用航空发展提供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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