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治报讯 (田小雪)“只需要两部手机,兼职一小时100元”,这样的“兼职”信息你心动了吗?被告人郭某就是看了这样的信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搭建“手机口”为犯罪分子提供通信传输。日前,武安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郭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611元。
今年4月,正在北京找工作的郭某从手机微信兼职群内翻看信息,看到一条写着“兼职一小时100元工资”的广告信息,便主动加上对方QQ咨询。对方表示工作内容是给抖音客户打回访电话,只需要两部手机即可。郭某应允后,对方将其拉进另外的对接群。
4月8日至9日,郭某按照对方指示,使用一部手机接听上家的QQ视频,同时使用另一部手机拨打上家提供的电话号码,并打开两部手机扬声器外放声音。电话接通后郭某不说话,由上家和接听电话的被害人进行隔空聊天。拨打了几个电话后,郭某意识到这是电信诈骗,但为了挣钱,想着自己也没骗人,就甘当沉默的电诈“工具人”,继续从事这份“兼职”工作。
经查,郭某手机号共与不同对象拨打电话70余通。当日,被害人侯某接到郭某手机卡拨打的刷单诈骗电话,被骗5万元。
今年6月,武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郭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其提起公诉。武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最终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