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治报讯 (张立文)日前,阜平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某机械公司与被告某集团阜平分公司共签订三份水泵材料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销售排污泵、控制柜、电源柜等货物,合同总金额近60万元。后双方因货款给付问题发生争执,原告来到阜平法院驻经济开发区法官工作站寻求帮助。
驻站法官受理此案后,通过分析案情,发现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付款附加条件,即以案外发包方向被告付款的比例作为该案给付比例。如严格按照协议约定,该条款在双方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应属有效,但该案中的原告为一家小微企业,诉讼能力弱,遇有垫资周期长、资金回笼不及时情形时,极易面临濒危风险。法官随即向诉服调解中心反馈该案,后通过查询,得知被告近一年内在阜平法院有70多起同类型案件,多因签有此类条款无法裁判支持分包商诉求,形成循环欠账。
驻站法官收到研判意见后,立即联合企业包联法官、县工商联工作人员及开发区民调员、当地企业家代表,分头对该案展开上门调解,从双方企业实际困难、诉讼成本、信用耗损等多维度切入,以类案为例释法明理,最终双方互相让步,达成分期给付的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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