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治报讯 (邹喜勇)丈夫生前存在婚外情并有赠与行为,妻子起诉要求返还赠与,是否能获得支持呢?近日,蔚县人民法院代王城法庭对一起涉及婚外赠与合同纠纷的案件作出判决,认定丈夫康某生前的赠与行为无效,判决情人曹某返还康某妻子高某钱款36.943万元及奔驰轿车一辆。该判决已正式生效。
蔚县男子康某生前瞒着妻子赠送情人巨款及豪车,妻子高某整理丈夫遗物时发现丈夫出轨的秘密,于是愤而起诉,要求情人曹某返还巨款及豪车。原告高某与丈夫康某于1984年5月登记结婚,夫妻关系持续至2021年4月康某死亡。2016年1月至2021年4月期间,康某、曹某为保持情人关系,康某通过银行、微信转款给付曹某百余万元,并提供奔驰轿车及楼房供曹某使用;曹某也给康某转款近40万元,出资近30万元用于装修康某提供的住所。高某在发现丈夫康某的出轨证据后,认为康某生前的行为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赠与行为无效,要求情人曹某返还上述钱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康某、曹某保持情人关系的行为,违反社会公德,不受法律保护。康某生前私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情人曹某,侵害了高某合法财产权益,康某的赠与行为无效。曹某基于情人身份获得不正当利益,主观上并非出自善意,应予以返还。返还钱物应以曹某实际获得的利益为准。因曹某出资近30万元装修的康某提供房屋已由高某收回,且曹某也给康某转款近40万元。故曹某需返还高某36.943万元及奔驰轿车一辆。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夫妻双方虽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并不意味着夫妻双方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无论男女都应该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这既是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道德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第三者介入他人家庭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势必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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