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述:河间市人民法院 孟庆伟
利民之事,丝发必兴。如我在诉,念念在兹。近日,在承办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我秉承着“如我在诉”之心,力促当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从根源上解决了一起长达22年的合同纠纷诉讼,实现了办好“小案”服务“大民生”。
1995年至1997年11月间,申某多次给刘某发运木地板毛料。经双方核算,刘某欠申某货款及运杂费1.39万余元。申某多次催要,刘某总以申某对木地板毛料保管不善发生霉变造成很大损失为由,拒绝给付货款等费用。2002年,申某将刘某诉至河间法院。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刘某给付申某欠款1.39万余元,赔偿经济损失492元,诉讼费由刘某负担。刘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02年9月2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刘某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申某申请强制执行。2002年至2011年,经河间法院工作,被执行人刘某分5次共履行欠款1.33万余元。后因被执行人刘某长期在外省居住,办案法官多次联系未果,且其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河间法院遂将该案件移送外省法院执行。其间,刘某履行全部剩余欠款及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6300元,当地法院将该案终结执行。后来,申某向多部门反映,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尚未执行完毕。河间法院于2024年2月9日对该案恢复执行。
因该案跨越时间久远,又存在移送异地执行,且原审判、执行法官均已退休,无法通过原承办法官了解案情。现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立刻调取当年所有卷宗,又与外省法院沟通了解案件来龙去脉,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案件细节,发现双方当事人主要对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起止时间、计算基数及诉讼费是否包含在内存在分歧。
“该案件时间跨度20多年,关于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涉及多个法律规定。”我耐心向双方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如2014年8月1日前产生的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方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2014年8月1日前已清偿部分债务本息的确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第二条,以及如何确定2014年8月1日前后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起算日、计算基数,2019年8月20日前后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利率等等。”
我为双方当事人捋清5个还款节点,从2002年至2024年按月精准计算。双方当事人看完复杂精确的计算过程及结果都非常认可。随后,我又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耐心细致地明法释理,“背对背”化解纠纷。最终,当事双方心服口服,解开了拖延多年的“心结”,就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数额达成一致意见。至此,长达20多年的一起民生“小案”执行完毕,实现了案结事了。
通过处理这起案件,我感触颇深,接办的这起“小案”虽然标的额较小、法律关系简单,但“案小”不代表“事小”。在这起案件中,我充分厘清20年间的债务偿还情况,分阶段依法计算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是有温度的,司法工作解决群众“急难愁盼”,不能只顾程序的完结而不顾当事人的“心结”。对于法院来说是案件,但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人生。作为法官,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必须注重查明事实的微末细节,注重释法说理的微言大义,秉持“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和思想境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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