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玲
随着互联网发展和短视频平台的兴起,网络达人、美食博主测评等,各类互联网探店视频为商家引流圈粉无数,然而“达人们”有偿探店发布的营销视频和单纯的个人消费分享本质上存在界限,消费者对此往往难以分辨,容易被误导。
“我有团购过推广视频下方附带链接的套餐,嗯……体验一般,也没博主拍摄时那么好,至少菜量上、服务态度上有一定差距……”这是蠡县人民检察院干警在进行问卷调查时,消费者发表的比较普遍的意见。检察干警调查发现,对于大部分消费者来说,很难区分探店视频是真实的推荐还是商业推广,标注“广告”字样才便于消费者区分普通的体验分享和商业推广,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蠡县检察院干警经过大数据筛查的方式,发现有部分博主、达人以体验分享、消费测评并附加购物链接的方式为商家拍摄、发布商品推广视频时,未明确标注“广告”字样,使消费者误以为该视频为真实消费体验,从而产生错误判断,损害了消费者知情权。
经审查后,蠡县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了检察建议,建议其对相关用户在短视频平台上违规发布广告行为进行监督,并加大对辖区内互联网广告发布的监督力度,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收到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制定了《互联网广告监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督促删除2个违规互联网广告视频,督促10余家类似用户发布互联网广告视频时加注“广告”字样,便于消费者区分。同时,开展了宣传和培训,指导经营者合法发布互联网广告,合法合规开展宣传推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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