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郑翠霞 身份证:1301251992❋❋❋❋1542 违法时间:2024年04月11日 违法地点:行唐县人民医院 违法行为: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第二类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道交法》第91条第1款;《道交法》第99条第1款。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对公安机关拟做出的行政处罚,以上机动车驾驶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果要求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自公告之日起7天内向行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室(行唐县西外环)提出,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行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8月8日


上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