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8月14日
第04版:民生

父亲再婚后去世,儿子不知房产如何处置

公证处依法公证解决遗产继承难题

河北法治报讯 (记者 于海宁)“真是太感谢你们了,帮我解决了大难题!”8月5日,沧州市民李猛(化名)在电话中对沧州市狮城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刘芯汝表示感谢,同时对她的工作能力与服务态度表达了高度的认可。

不久前,李猛焦急地走进沧州市狮城公证处,说自己遇到了很大的困难,希望公证处能帮其找到解决困难的途径。“别急,我们公证处一定会尽全力为您解决困难,您先坐下来喝点水慢慢说。”刘芯汝和同事赶紧安抚李猛的情绪,并进行了深入了解。

原来,李猛的父亲李海(化名)有过2次婚史,原配是其母亲袁晓楠(化名),且二人只有他这一个孩子。李海与袁晓楠离婚后,于2007年10月与田敏(化名)登记再婚,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田敏的儿子张青(化名)在二人再婚后未一起实际生活,没有形成抚养关系。2019年12月,李海去世,遗留有生前与袁晓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的房产一处,二人离婚协议约定该房产归李海所有,但一直没有过户登记至李海的个人名下。“父亲去世了,现在这套房产应该怎么办,我一点头绪也没有,只好来到公证处寻求帮助!”李猛说。

对于李猛的这一情况,刘芯汝表示,李猛的父母虽然已经离婚,并且在离婚协议中对上述不动产做出了处分约定,但是因其母亲未能依据该离婚协议的约定将所涉不动产在李海生前过户登记至其个人名下,导致上述不动产在物权上仍系二人的共有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李海生前享有依据该离婚协议要求袁晓楠将上述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的债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李海去世后,该债权可以作为被继承人李海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处分。

“我向李猛详细讲解了有关法律规定,告知其可以办理房产继承权公证以明晰产权,梳理了继承的几个方向供其选择,并本着‘只跑一次’的原则告知其办理相关继承权公证所需的材料。”刘芯汝告诉记者。

几天后,李猛带着继母田敏及相关材料一起来到沧州市狮城公证处。田敏表达了自愿放弃继承上述房产的全部财产性权利,并且和李猛共同表示自愿放弃继承李海对袁晓楠所享有的上述债权,上述房产仍作为李海与袁晓楠的共有财产予以处理。袁晓楠对此没有异议,并自愿在李猛继承了李海对上述房屋所享有的一半产权的基础上,将自己名下的另一半房屋产权过户给李猛。

沧州市狮城公证处通过远程视频办证平台核实的形式,向田敏的儿子张青进行确认,确认其与李海并未一起实际生活,未形成抚养关系,其不主张继承权利。随后,沧州市狮城公证处工作人员按照相关程序为李猛办理了继承权公证,帮助他顺利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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