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治报讯 (王美玲)“之前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我们猎捕了大量的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刺猬。经过检察官释法说理,我们深刻认识到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愿意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日前,在宁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行政处罚现场,涉嫌非法狩猎罪的王某悔悟道。
经公安机关侦查,2023年11月至今年1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李某、单某为谋取私利,非法猎捕野生刺猬189只并出售给中间人贾某。经进一步深入调查,贾某非法捕捉、收购、出售野生刺猬的数量达7000余只。经专业机构鉴定,涉案的野生刺猬属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所列的东北刺猬。同时,根据邢台市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相关要求,宁晋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全年均为禁猎期,严禁一切狩猎活动。
今年3月,该案由宁晋县公安局移送至宁晋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全面审视案件后,宁晋检察院对非法狩猎数量庞大的贾某依法提起公诉。同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王某、李某、单某的行为虽构成非法狩猎罪,但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且其有修复受损生态的意愿,宁晋检察院在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深入沟通后,同意王某等3人在林业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各自的责任大小,在指定地点补植林木3000余棵,并承担所植树木一年的管护责任。补植复绿工作完成后,宁晋检察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王某、李某、单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此外,宁晋检察院还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根据3人的责任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并加强批评教育。宁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积极响应,于日前依法对王某、李某、单某分别处以2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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