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8月15日
第05版:法治河北周刊

订婚后分手因彩礼返还起纠纷

调解促成平和还“礼”

□ 贾枭雄

一对青年男女经人介绍恋爱订婚,男方支付彩礼后,双方感觉不合脾气准备分手,却因为彩礼返还产生矛盾,调解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唤起双方曾经相处的情谊,提出令人满意的调解方案,最终以调解的方式终止了这场纷争。这是近日大名县红庙乡调委会调解的一起纠纷。

庞某某(男)与大名县人陈某某(女)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随后双方便订立婚约。庞某某向陈某某支付彩礼28880元。在之后交往过程中,庞某某发现双方性格脾气不和,认为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就提出了解除婚约。而后双方协商了分手事宜,但因彩礼返还方面协商不成,双方矛盾不断,庞某某到大名县红庙乡调委会寻求帮助,希望调解员出面协调处理。

调解员吴东法受理调解申请后,立即展开调查,了解纠纷详情。查清事实经过后,调解员与双方交流,明确当事人诉求。女方亲朋一则认为陈某某“是被抛弃的一方”,不应被要求退还收取的彩礼,二则男方应当赔偿陈某某青春损失费及名誉损失费。针对女方的说法,男方及其家人都不认同,双方多次发生争执。

调解当天,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调解员吴东法先是让双方分别在不同的房间冷静一下,缓和当事人对立情绪。待到当事人情绪稳定,调解员立即展开调解。吴东法采用“背靠背”调解法,他先是和庞某某沟通交流,耐心听取他的陈述,劝说道:“不管彩礼返还多少,相识交往都是缘分,就此结怨成仇岂不可惜,咱们和和气气地把这事解决了,不影响两家情谊。”

随后在和陈某某的交谈中,调解员解释道:“从法律的角度看,青春损失费是不能被直接认可和支持的,民法典并无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青春损失费也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所以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无法律依据。”调解员通过释法明理,让女方认识到自己部分诉求与法不符。陈某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不再主张精神损失费。此时双方的矛盾主要集中在彩礼返还具体金额上。

调解工作已取得一定进展,吴东法及时调整调解方案,采用“面对面”调解法继续做双方工作。调解员将双方当事人聚集在一起,围绕着争议焦点展开讨论,吴东法告知两家人:“根据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此,庞某某有权要回彩礼,但在这场纠纷中是庞某某先反悔,建议在返还金额上男方再考虑考虑。”又是一番耐心的劝慰,双方在返还的金额上逐渐靠拢,最终在调解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陈某某一次性返还彩礼2万元,双方再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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