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8月20日
第03版:法案

持续三年的劳动争议纠纷终和解

□ 蔡芳

8月16日,王某某的代理人邢台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瑞刚来到邢台市人民检察院送上锦旗,对王某某与河北某化工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抗诉一案的处理结果表示感谢。

2021年3月12日,王某某入职河北某化工公司后,因工资标准、加班费等问题与公司产生分歧,并于同年8月离职。9月3日,王某某向宁晋县劳动人事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克扣的工资、双倍工资等共计28300元。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没有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王某某双倍工资差额11303元。王某某不服仲裁结果,向宁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宁劳仲案字【2021】第102号仲裁裁决书,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加班费、克扣工资等共计42540元。

宁晋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王某某工资差额和加班费共计11410元。王某某不服,上诉至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中院经审查、庭审,多次主持调解未果。最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某某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并重新审理改判支持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省法院驳回了王某某的再审申请。王某某又到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受理此案后,认为申请人王某某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双方争议在于月工资是4500元还是3000元,没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是谁的过错等方面。在充分听取劳动者王某某和用人单位的陈述和辩解,并审查现有证据后,承办检察官认为有调解的空间。根据争议的金额和双方的具体情况,秉持中立公正的原则,承办检察官提出和解建议供双方参考。在邢台市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大厅,承办检察官组织双方当事人、代理律师参加调解。在调解中,用人单位坚持认为王某某在员工培训记录和转正申请表上均签字,对月工资3000元是明知的。招聘广告中4500元工资标准只适用特殊人,且通知王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王某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是故意而为。

经过承办检察官耐心释法明理,双方代理律师积极做工作,最终王某某承认,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时,因月工资过低才没有配合签订合同,可以考虑减少数额。看到王某某有了松口,承办检察官又接着做企业的工作。经过多轮谈判,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用人单位同意再支付王某某5000元作为补偿,双方握手言和。王某某在收到补偿款后,自愿撤回了监督申请。目前,王某某已在广州一家企业找到了新的工作,开始了全新的生活,并委托代理人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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