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8月21日
第04版:民生

四起历时近十年的合同纠纷案让两家企业生产经营陷于“水深火热”中。衡水中院秉持“一调到底”理念, “一揽子”化解多个纠纷——

当事人“双愁”变成“双赢”

□ 河北法治报记者 李文秀

通讯员 黎飞

“没想到四起纠纷在这里得到一次性解决,我要为法官们点赞!”近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秉持“一调到底”理念,一次性成功化解四起历时近十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减轻了涉诉企业诉讼成本,受到一致好评。

2010年3月26日,原告沈阳某工程公司与被告河北某娱乐服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某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之后,原告作为工程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2013年5月20日,被告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将该工程项目移交给某房地产公司,后与原告交涉,承诺让原告先撤场,待项目出售后,于2013年底将工程款结清。此时,该工程项目已基本完工,且2010年4月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部分工程款共计251万余元。

2013年9月底,原告将钥匙和临设房一并交给被告公司原股东后撤场,然而被告并未按时给付工程款,且经多次催要始终未还。2015年,原告以被告拖欠其工程款3990800元及利息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后,原告对生效判决不服,申请再审,衡水中院审监一庭接手案件。

接案后,承办法官认真翻阅案卷,仔细分析案情,发现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不仅法律关系复杂,还牵涉其它三起关联案件,当事人之间关系交错,该案的处理结果将对另外三案产生直接影响。经过仔细研判,承办法官决定以调解的方式,尽可能“一揽子”解决一系列纠纷。

开庭前,承办法官及时通过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详细了解他们的诉求和意见,厘清该案和关联案件的相关证据和基本事实。经过积极沟通,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向,承办法官抓住时机,组织双方进行线下调解,但终因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调解成功。

庭前调解不成,案件进入审判程序,承办法官并未放弃,在开庭审理后再次组织调解。双方依旧剑拔弩张,寸步不让。

原告认为,被告长期拖欠工程款,且没有履行诚意,已经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被告则表示公司经营确实遇到困难,无法支付工程款。调解一时陷入僵局。

一波三折的调解没有达到预期结果,承办法官也陷入沉思。“如果一判了之,另外三起案件矛盾会更加激化……再调一次!”为此,法官连夜翻阅案卷和庭审笔录,决定以双方当前的困境为突破口,再次进行调解。

因该案原告对案涉工程申请了再次司法鉴定,而司法鉴定的启动,意味着原告需支付一笔巨额的鉴定费用,这无疑增加了原告方诉讼成本。经了解,原告公司经营正处于困境,恐无力支付高昂的鉴定费用,且原告还涉及另外三起关联案件,也需支付诉讼费用。对此,承办法官对原告进行了耐心劝导,向其释明案件鉴定后可能的处理后果及时间成本、人力成本、经济成本,并详细说明了调解此案和一并化解另外三起关联案件的益处。原告听后,表示愿意和被告再次磋商。

承办法官趁热打铁,即刻电话联系被告,向其释明案件判决后可能面临的情形。“判决后,一旦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可能查封、扣押、冻结并处分被告公司的财产,如果仍然不能执行完毕,可能采取将被告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拘留法定代表人等措施,严重影响以后的生产和经营。”被告了解了相关后果,表示愿意回去再考虑一下。几天后,承办法官再次主动联系被告,最终被告表示同意调解方案。

双方在承办法官见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原告在工程款金额方面做出让步,同意被告以两套房产作为抵顶过户给原告。另外三起关联案件,双方分别撤诉、和解。

至此,四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案件双方当事人由“双愁”变成了“双赢”,企业生产经营并未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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