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婧伟
日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诉前成功调解一起涉未成年人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在法官和特邀调解员的调解下,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当庭一次性给付伤者赔偿金4万元。
今年5月,17岁的张某骑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某小区门口,不慎将正在路边行走的老人贾某某撞倒,造成贾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贾某某无责任。事故导致贾某某住院治疗,并产生了一系列费用。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贾某某将张某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
裕华法院受理该案后,诉前特邀调解员赵风艳迅速介入,通过细致沟通了解双方情况。17岁的张某系一名中学生,因早晨着急上学,骑电动自行车不慎将贾某某撞伤,张某家庭经济状况一般,对贾某某提出的赔偿金额感觉无法承受;贾某某是一名65岁的老人,早晨遛弯回家途中无端被撞伤住院治疗,子女工作都很忙,又要上班又要照顾老人,家里乱成了一锅粥,坚决要求张某给予赔偿。
为妥善处理好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赵风艳分别与张某的父母、贾某某的家人进行协商和沟通,并组织双方到法院调解室进行调解。张某的父母对交通部门对此次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无异议,对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也无意见,只是对贾某某提出的高额赔偿金额无法接受。经过多次沟通,双方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
赵风艳将此情况汇报给对接指导法官赵莉,赵莉与赵风艳又对该案进行了仔细梳理分析,决定采用“一对一”的方法,联手进行调解,调解员对原告,法官对被告,及时沟通信息,力促案结事了。
赵莉与张某的父母就交通事故中应当赔偿的项目、数额、计算方法、赔偿标准进行了仔细核算,同时将相关法律规定及每年公布的计算方法和标准一一进行展示,一笔笔有标准、有依据、数额明确的列表展现在张某父母面前,让张某父母心服口服。另一边,赵风艳也向贾某某及其子女列出了同样的赔偿清单,让他们对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赔偿数额有了充分的心理预期。
在法官与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近日,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张某父母当场支付赔偿金4万元,案件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满12周岁禁止骑自行车上路;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驾驶机动车必须年满18周岁并考取机动车驾驶证。
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预测和规避道路交通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家长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履行好监护责任,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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