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月
8月16日17时,高速交警景县大队民警在衡德高速庙镇收费站执勤,一辆白色小客车以132km/h的平均时速驶过区间测速终点,中途车速一度达到143km/h,正沿衡德高速德州方向行驶。
几分钟后,该车驶入收费站,民警上前检查。车窗一落下,民警就闻到了一股浓重的酒味。民警询问司机是否喝酒,司机一口否认:“没喝酒,喝酒哪能开车。”但民警发现该男子眼神慌张,神情极不自然,遂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酒精值为71mg/100ml。随后经医院抽血检测,司机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66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民警询问得知,王某中午在衡水的亲戚家喝了三瓶啤酒,晚上需要返回德州上班,遂抱着侥幸心理开车上路了,也许是着急赶着上班,王某行驶中超速被路面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并报警。
最终,驾驶人王某因“超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二十”的违法行为被处以100元罚款处罚;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处以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处罚。同时,王某醉酒驾驶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高速交警提醒:
酒驾、醉驾都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酒后驾车会大大降低驾驶人的反应速度以及预知危险的能力,面对突发情况极易因操作不当发生危险,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广大驾驶人自觉抵制酒驾行为,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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