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治报讯 (柴会苓)近日,高阳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促使被告当庭履行了法律义务,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3年12月2日10时许,张某骑电动自行车行至某路口左转弯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柯某发生碰撞,造成柯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柯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9天出院。经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柯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经鉴定柯某伤情为十级伤残,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柯某遂诉至高阳县人民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车辆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5000元。
调解员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了张某询问情况,张某对柯某的伤情鉴定无异议,并表示事故发生后也第一时间送柯某去了医院,住院期间自己也承担了21000元的医疗费,现在只要法律规定之内的赔偿自己都愿意承担。后调解员又与柯某作出解释,“老大姐,您今年已经71周岁了,而且一直在家并没有工作,咱们这误工费就不主张了,您看可以吗?”柯某表示,同意调解员的提议,之前也是因为张某觉得摔一下没那么严重,态度嚣张,所以未达成一致意见,自己不会开车,还得麻烦孩子跟着跑来跑去,现在也愿意与张某和解。
鉴于双方态度良好,调解员便把赔偿标准和双方所有花销票据进行仔细核算,积极与双方商议赔偿款数额,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张某通过手机转账方式当庭给付柯某65000元赔偿款。双方对案件结果均表示满意,该案得以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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