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上机动车驾驶人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如果要求陈述和申辩,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正定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正定县曙光路2号)提出,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身份证号违法时间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韩新华1301231965❋❋❋❋45552023年03月30日实施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第二类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第二类机动车《道交法》第100条第1款、第2款、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1种行为罚款2000元,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高培然1301231989❋❋❋❋54532011年11月13日实施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第二类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第二类机动车《道交法》第100条第1款、第2款、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1种行为罚款2000元,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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