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治报讯 (记者 刘彬 通讯员 李景莲 陈向松)人生难得老来伴,最美不过夕阳红,再婚老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重视和保护。9月4日,安国市人民法院伍仁桥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家庭纠纷,让再婚的孙大娘安享晚年。
王大爷在60多岁时遇到了孙大娘,千禧年来临之际二人登记结婚,王大爷称双方结合是为了晚年不孤单,承诺两人相伴到老,但为了减少家庭矛盾,对子女称未登记结婚。就这样,两位老人相扶相伴20余载。岂料,在王大爷去世后,其子女就以翻盖房子为由要求孙大娘迁出别居。而孙大娘因当年不顾子女反对与王大爷结婚,与子女之间早已产生嫌隙,20多年少有来往。面对此景,孤独无助的孙大娘遂将王大爷的儿子告上法庭,要求继承老伴的部分遗产。
承办法官了解相关情况后,与当地村党支部书记进行了沟通协调,共同找出矛盾焦点。为实质化解家庭纠纷,减轻双方的对立情绪,承办法官开始从两方面着手调解,一方面联络孙大娘的儿子,明确告知其具有法定赡养义务,同时结合孝亲敬老、修复亲情、家庭和谐等方面,抽丝剥茧分析矛盾的症结;另一方面联络王大爷的儿子、儿媳,明确告知其二老婚姻的法律效力,以及孙大娘对老伴的遗产具有法定继承权,剖析老年人在情感等方面的多元需求。
经过承办法官的多次悉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王大爷的儿子将孙大娘的赡养费一次性支付完毕,同时给付费用将孙大娘儿子的房屋进行翻新,供孙大娘养老。
法官说法:
再婚家庭往往面临亲情、财产等方面的考验。再婚老人的赡养问题涉及法律、道德和社会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即使父母离婚或再婚,父母与子女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存在,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不能有任何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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