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法治报记者 李文秀
通讯员 付彩云
“我们共同组队,每个人出赛鸽,得的是团体奖,凭啥奖金不分给我?”
“确实是团体奖,但比赛是以我鸽舍名义报的名,最后拿奖的也是我的赛鸽,怎么会给你奖金?”
日前,在安平县人民法院调解室内,一对昔日好友因赛鸽奖金分配问题争执不休。
这是一起特殊的合伙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王某与被告杜某各自准备赛鸽组成战队,以杜某鸽舍的名义参加比赛,并获得团体亚军的成绩,奖金20万元。之后,二人就奖金分配问题产生争议:杜某认为获奖赛鸽为其个人所有,故奖金应由其个人占有;王某则认为,由于该项比赛要求赛鸽数量、质量达到一定要求才可获得报名资格,二人以合伙合作的方式参赛,报名费用、赛鸽组队均是共同准备,如今获奖,并非杜某一人的功劳,理应共同分配奖金。二人为此相持不下,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奖金。
由于是首次接触此类案件,安平法院承办法官吕西连在了解基本案情后,对此次信鸽大赛的竞赛规程进行了研究,对参赛条件及要求、大团体赛、小团体赛、竞赛办法等情况均详细解读,准确抓住了双方的争议点。
“杜某,此次比赛中,虽然是你和其他队员的鸽子最终获得团体亚军,但如果没有王某的两羽鸽子,你们都不具备参赛资格,更别提获得奖金了。民法典规定,合伙合同是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你和王某虽没有书面的约定,但对参赛是有共同意思表示的,而且进行了共同出资,这符合合伙关系中‘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本质特征。”
吕西连向杜某普及合伙纠纷的相关法律知识,让其真正知法、懂法,从而消除嫌隙。在向当事人充分释法说理后,杜某终于转变了观念,同意支付4万元给王某,并当庭履行。王某亦撤回起诉。二人纠纷化解,握手言和,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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