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聂晶
2022年4月21日至6月14日期间,被告人小尉在某小区底商的租住处,私自开设棋牌室,组织他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娱乐活动,并向每位参与者收取50元的台费。此外,小尉以每天200元的报酬雇用被告人小贾为棋牌室工作人员,负责为参与娱乐活动人员提供支付结算及饮水、保洁等服务。
自开业至案发,小尉累计非法获利3.2万余元,小贾非法获利1万元。小尉、小贾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小尉、小贾犯开设赌场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3年12月15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法官答疑
为什么没有认定小尉、小贾犯开设赌场罪?
本案中,被告人小尉、小贾仅收取每位参与者50元(6小时)台费,并无“抽头渔利”行为,其收取费用的标准并不高于本地区同类型棋牌室收费标准,缺乏“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的主观故意,应当认定为提供娱乐活动场所。
被告人虽然提供了“筹码”兑换服务,但提供该服务仅为了便于参与娱乐活动者结算。打牌结束后,被告人会按照筹码数量退还所对应的钱款,并无其他抽成行为。
另外,参与打牌者证实,各参与者输赢数额多在几百元左右,最高数额在2000元左右。鉴于此,不宜认定被告人存在提供场所供他人赌博的行为。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定。
赌博犯罪与群众文娱活动怎么区分把握?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为此,对于无证经营棋牌室,仅收取正常服务费、未抽头渔利的行为,不应以赌博犯罪论处。
专家分析
对于赌博犯罪与群众文娱活动的界分,不能仅凭人数众多等单一特征认定为开设赌场罪,而要结合涉案行为是否有经营性、组织性、控制性、规模性等特点,判断行为人对涉案赌博活动的管理程度是否较高、相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较大等,以准确界分罪与非罪。
经营性,开设赌场罪中常常以“回佣”“水钱”“洗码费”“抽水”“窑花”等名义抽头渔利,具有隐蔽性、暴利性等特征。
组织性,赌场经营者一般会形成相对明确的组织架构和人员分工,以此提升赌场运营的持续性、隐蔽性。
控制性,开设赌场的行为人形成相对固定和具有强制性的资金结算规则,能够对参与赌博的人数有所控制。
规模性,本案中行为人经营场所虽然固定,但其提供麻将机、麻将及筹码的行为与一般正常经营的棋牌室无异,涉案棋牌室中的顾客大多系参与玩麻将,输赢金额也较小,持续时间较短,难以认定两名被告人组织了相关人员持续进行具有一定规模的赌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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