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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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中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重拳打击侵权假冒行为

本报讯 (记者 李文秀 通讯员 黄佳楣 孙瑞尊)为有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积极鼓励和保护创新,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3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某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原告某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国内著名的树脂供应商,并核准注册了“SWANCOR”(上纬)商标。2020年8月28日,被告陈某某与河北某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10吨上纬牌树脂购销合同,之后却从上海某某化工科技公司购进50桶择桐牌树脂,将伪造的上纬牌商标粘贴到树脂桶上进行售卖。后陈某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指控并处以刑罚。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商标注册所有人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及近似的商标,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依照涉案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被告陈某某伪造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并进行对外销售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商标侵权。被告陈某某对原告方注册商标是明知的,其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数量较大,不仅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且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因此,法院采纳了原告主张的适用惩罚性赔偿诉请,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7万余元。

某某科技公司与张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原告某某科技公司系第48855541号、第30182423 号、第37470430号等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人,后经调查发现,被告张某在某线上购物平台出售的护肤品外包装载有原告公司注册商标标识以及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外包装颜色、形状等与原告正品一致,但经防伪验证并非正品。原告认为被告存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涉案实物证据,其浏览、购买及收货过程均经过公证机构见证,公证书出具程序合法,认定该实物来源于被告方经营店铺。公证实物与原告主张的商标标识及产品包装完全一致,但经验证并非正品,且被告未能提供涉案商品的合理来源,故认定被告张某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万余元。

玉环市某特产服务中心与饶阳县某农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原告玉环市某特产服务中心系“玉环文旦”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2023年2月6日,原告发现被告饶阳县某农业公司在线上购物平台上销售的某款柚子,销售页面显示的商品包装箱载有字样“玉环文旦”。原告向饶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证明商标是用以证明商品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者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玉环市某特产服务中心享有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于不符合产地、特定品质要求的商品上标注该商标的,有权禁止并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被告未获授权使用原告方证明商标,且无证据证明涉案商品来源于证明商标所确定的生产区域,故应认定被告存在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由此,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主张的部分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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