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张竹平)用银行卡帮助他人取现,用于买进卖出虚拟币,半个月能挣50万元,你觉得这事可信吗?偏偏一女子宋某被金钱冲昏了头脑,铤而走险。日前,经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当地法院以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2023年8月份,宋某通过视频号认识了一名自称为某军队教官的张某,后二人加上了QQ好友。张某称因自身身份原因无法操作虚拟币,但可以带她挣钱,需要其提供银行卡用于接收张某提供的不同人的资金并取现。2023年8月13日至25日,宋某为获取高额非法利益,明知他人转移违法犯罪所得,仍提供自己名下的三张银行卡帮助张某取现38万余元,然后编造虚假用途将取现的钱通过银行柜台转入张某指定的账户,通过此方式买进卖出虚拟币挣钱。后涉案银行卡涉嫌电信网络诈骗被公安机关止付,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宋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年9月24日,宋某退赔本案关联被害人刘某30000元,取得了刘某的谅解。
今年6月14日,公安机关将该案向清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清苑检察院受理后,承办检察官传唤了犯罪嫌疑人宋某,对其进行了释法说理。宋某表示认罪认罚,称自己没能禁住诱惑,听信了他人创业巨额回报的说辞,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然提供银行卡给他人取现转存,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恨。
清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宋某名下的三张银行卡共取现38万余元,其中涉及电信网络诈骗资金19.9万元。因宋某认罪认罚,并对本案关联被害人进行了部分赔偿,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检察官对其提出了缓刑的量刑建议,并向当地司法局发出社会调查委托函,当地司法局出具了适合缓刑的建议。
8月19日,清苑检察院对宋某提起公诉。9月11日,清苑法院采纳了清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对宋某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被告人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帮助协助转移财物,数额为19.9万元,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提高警惕,不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手机卡,保护好自身财物的同时,也避免走向犯罪的道路。


上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