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王伟波 王思萌)近日,由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贷款诈骗案,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2022年10月初,被告人张某从网上伪造了一份银行流水,来到位于邢台经济开发区的某汽车销售公司,交付了9万余元首付款,蒙混过关办理了购买一辆汽车的相关贷款手续和购车手续,骗取某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发放的购车贷款36万余元,并在车管所办理了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书和牌照。同年10月底,张某又从网上联系了一名办理虚假解押手续的人员(另案处理),伪造了登记证书补办证明和汽车分期付款结清证明等证明文件。据此,张某骗取车辆管理所工作人员的信任,为该机动车补办了补换牌证合格标志业务,并解除抵押。解押当日,张某将车辆以42万余元的价格予以变卖。
今年5月1日,张某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6月6日,张某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8月19日,邢台经济开发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银行流水、伪造登记证书补办证明和汽车分期付款结清证明等文件,骗取某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贷款36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相关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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