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4年9月30前因交通事故调查取证需要,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且驾驶人、所有人和管理人仍未按规定期限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车辆, 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沧州支队黄骅大队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向当事人(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进行告知前来提取车辆,但仍有部分当事人未按期提取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号牌车辆予以公告。
吉JH8979、鲁LC8280、吉JH9295、冀GF278挂、冀A0478U、苏FD2570、津KAV738、冀GE4379、吉C56289、鲁M0507N、鲁N16331、冀J93951、辽P13622、冀RV5B33、苏A76498、冀JJS205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仍不来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上述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请以上车辆的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携带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物品扣押凭证或车辆合法来源证明到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沧州支队黄骅大队接受处理。
特此公告
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沧州支队黄骅大队
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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