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决定书编号裁决日期1高培然1301231989❋❋❋❋545313012326003831402024年09月29日2韩新华1301231965❋❋❋❋455513012326003830812024年09月27日
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公告六十日期满后六十日内依法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公告
冀公网安备 130104020018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