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香菊
近日,卢龙县某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与某葡萄酒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之间的纠纷在该县刘田各庄法庭与刘田各庄司法所悉心调解下达成协议,双方解除合同,某公司赔偿合作社五年预期收益损失238万元,分五年给付,合作社撤回诉讼。
据了解,某公司与合作社签订了合作协议,土地涉及三个村,土地面积上百亩,合同期限2009年3月31日起至2029年2月28日止。合同主要内容为双方共同合作建立酿酒葡萄示范基地,其中某公司负责提供建园苗木、一次性架材、库房,提供农药以及技术指导,收购合作社所生产合格葡萄。至今年4月,双方进入合作协议最后五年阶段,因葡萄收购未达到之前约定保护价格,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发生纠纷。之后,合作社将某公司诉至当地法院。
在审理案件之前,刘田各庄法庭承办法官联合刘田各庄司法所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了联合调解。承办法官与专职调解员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案件情况,归纳争议焦点。某公司认为,合作社提供的葡萄质量不高,影响葡萄酒品质,故需压低收购价格,否则无法继续合作;而合作社代表认为随着人工成本、肥料价格的上涨、老秧亩产的降低以及葡萄病虫害的日益严重,按照某公司给的价格达不到保护价格,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遂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承办法官和专职调解员释明,依照民法典有关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后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对于损失的赔偿,考虑到委托司法鉴定周期较长,承办法官和专职调解员秉持“多元化解 调解为先”的办案原则,悉心引导当事人厘清争议、协商确定损失。经过多轮交流与协商,合作社负责恢复建园初期原状,公司按照每年每亩预期收益损失以及拆除、清理费用,最终确定赔偿损失238万元,并分五年给付。
本案按下诉调对接“快捷键”,法官与专职调解员联合释法明理,多轮协商,及时用人民调解协议为双方吃了“定心丸”,打通解决纠纷“最后一公里”,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降低了诉讼成本,专业高效的调解服务更是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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