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王栋梁 身份证:1301251984❋❋❋❋6518 违法时间:2024年6月19日22时30分 违法地点:行陈线北翟营村 违法行为: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道交法》第91条第1款、第2款之规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对公安机关拟做出的行政处罚,以上机动车驾驶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果要求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自公告之日起7天内向行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室(行唐县西外环)提出,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行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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