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作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序号当事人驾驶证号违法时间及查获大队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1陈宁1301301991❋❋❋❋00142024年09月25日/长安交警大队醉酒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第二类机动车《道交法》第91第2款《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1种行为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罚款1000元
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自公告之日起7天内向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长安交警大队(地址:中山东路470号)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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