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于海宁 刘黎明
张丽娟)“谢谢法官维护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近日,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法官审结并督促代位权案,原告山东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激动地对办案法官魏岩说道。
2022年7月15日,被告某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某铸造公司签订分包合同一份,约定某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将某工程项目交给第三人某铸造公司施工,竣工结算完成后支付所有价款120万元。同年8月20日,第三人某铸造公司与山东某公司签订了施工项目挂靠协议,约定第三人某铸造公司将该工程项目交给山东某公司施工,价款以某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某铸造公司最终结算金额为准。后该工程由山东某公司组织施工并于2023年1月31日竣工验收,同年5月5日完成结算,结算金额为120万元,其中某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已向第三人某铸造公司支付了结算款的80%,尚欠24万元未支付。前述合同履行过程中,第三人某铸造公司在扣除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后支付给山东某公司部分工程款,第三人某铸造公司尚欠山东某公司工程款19.8万元。此后第三人某铸造公司既不向山东某公司支付工程款,也不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某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主张剩余24万元工程款,致使山东某公司的合法债权无法得以实现。
2024年7月,山东某公司将某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某铸造公司作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某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向山东某公司支付人民币19.8万元及逾期利息。
案件立案后,办案法官魏岩多次调解无效后,于8月25日开庭审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查明,该案系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根据山东某公司、某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某铸造公司的陈述及所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某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欠第三人某铸造公司工程款、第三人某铸造公司欠山东某公司工程款均客观真实,且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但第三人某铸造公司却怠于行使其债权,致使山东某公司的合法债权受到损害,而且第三人某铸造公司对某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并非专属于第三人某铸造公司自身的债权,依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故山东某公司依法可以代位向某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主张权利。某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法院依法支持山东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某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向山东某公司支付人民币19.8万元及逾期利息,第三人某铸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9月18日,某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向山东某公司支付人民币19.8万元欠款及逾期利息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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