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梁燕 闫晓瑜)“感谢法官的协调,保险公司要走了我的银行卡号,我可以继续治疗了……”近日,阳原县人民法院在对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进行案件回访时,当事人赵某说道。
原来,2023年8月8日13时,靳某驾驶某公司名下的机动车工作时,在阳原县西城镇西宁路某饭店前停车后,右后侧乘员打开车门时,与后方同向骑行电动自行车的赵某相撞,造成其受伤,经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交警队认定靳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靳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该案于今年7月22日立案后,阳原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8月20日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4万余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1.6万元,共计15.9万元,赵某返还靳某垫付款3000元,于该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然而,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鉴定意见书中营养期、护理期、误工期过长,二次手术费用应待实际发生后主张,遂于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负责该案件的法官了解情况后,从法律适用、法律程序、事实认定上进行分析讲解。该案中,靳某驾驶的机动车因乘员打开车门造成赵某受伤,靳某、乘员应作为整体承担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给付赵某保险金的责任。同时,法官指出鉴定结论是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作出的,委托鉴定时已经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了质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且庭前已经将该鉴定结论送达保险公司,直至庭审,保险公司均未提出反驳鉴定结果的证据,也未申请重新鉴定,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在法官明确有力的法条佐证和鞭辟入里的情理疏导下,保险公司最终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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