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那些事儿
编前话
夕阳无限好,人间重晚晴。尊老、敬老、爱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目前,我省已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为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知识普及,本版特选取涉赡养、继承、养老服务等问题的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例,以案析法,为老年群体提供法律服务,同时倡议全社会共同营造关心关注老年群体、维护老年群体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 广璇
冯某某女儿柳某某为了霸占母亲名下住房用于收租,多次以冯某某有精神疾病、参加传销、花巨资买保健品、要“保护”母亲财产为由,逼迫冯某某搬出住房。冯某某希望能独立居住,独立支配自己的退休金等合法财产。
柳某某至冯某某家中大声呵斥、威胁,逼迫其搬走,持铁锤砸坏物品,抢走手机、砍断电话线以防止其报警。此后,柳某某陆续将冯某某房内冰箱、电视机、保健床垫、按摩椅等家具电器搬走并更换门锁。后经派出所调解无果。冯某某遂向法院提起物权保护纠纷诉讼,请求责令柳某某返还物品并停止侵害案涉住房,同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审理认为,冯某某确有面临家庭暴力的风险,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柳某某对申请人冯某某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行为;二、禁止被申请人柳某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冯某某;三、禁止被申请人柳某某进入申请人冯某某名下住宅。
经法院调解,双方对物权保护纠纷案达成以下调解协议:一、柳某某于三日内返还搬走的全部财物及房产证。二、协议生效起一年内双方互相不得干涉对方生活。三、柳某某于30日内腾退案涉住房所在地的单车棚,逾期冯某某有权自行处分棚内物品。
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该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本案裁判明确,老年人对自己的财产有独立支配权,子女不得以“为父母好”等任何理由侵犯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得对老年人实施谩骂、威胁、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家庭暴力行为。本案准确认定被申请人为侵占老年人财产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事实,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训诫督促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力保护了老年人人身、财产安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