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王丹丹)近日,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依法作出了判决。被告人李某因参与洗钱活动,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李某在湖北省武汉市上班时认识一男子,二人熟络以后,该男子提出其朋友银行卡限额了,需要几张银行卡转账,到时候会给好处费。李某觉得有利可图,便果断答应了该男子的要求。随后该男子将李某带到湖南省永州市,又经多次转车来到永州市的一个偏僻镇里,找到了该男子的三个朋友。此时,李某已经发觉该男子和他的几个朋友不太正常,但因有利可图,便在一辆面包车上向对方提供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其间李某发现对方用自己的银行卡频繁转账。虽然李某已经察觉出对方是在利用自己的银行卡洗钱,但仍然按照对方的要求去附近的ATM机取现,最后李某获利500元。
6月6日,保定市公安局清苑区分局以李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向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承办人释法说理,李某表示认罪悔罪,并主动退缴了非法获利。经审查认定,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帮助转移,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于6月25日向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近日,清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银行卡转移犯罪所得,并帮助取现,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对李某作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