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周帅)近日,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田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经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处田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田某系保定市清苑区人,一次聊天时从朋友王某处得知,提供银行卡帮助刷流水可以赚快钱,按银行卡流水千分之四提成。田某对此十分感兴趣,经进一步询问得知,所谓的银行卡流水就是赌博、诈骗等违法犯罪的钱。尽管知道这是违法犯罪行为,但田某还是被不劳而获的想法所驱使,决定提供银行卡。经王某牵线,田某和跑分团伙取得联系,并按照对方要求办理了一张银行卡。随后,对方派车将田某接到保定市高阳县的一个偏远村子,将银行卡提供给对方。自2023年6月至8月两个多月的时间里,田某一直帮助跑分团伙“刷流水”,并配合转账、刷脸、取现,共获利7000余元。
今年9月28日,保定公安机关以田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向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田某主动退缴了非法所得,并向承办人表示认罪认罚。经审查认定,田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帮助转移,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清苑检察院于今年10月15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10月28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银行卡转移犯罪所得,并帮助取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对田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