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胜男)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省法院结合当前旅游市场常见多发纠纷的具体情况,发布5件旅游纠纷典型案例,旨在通过法治宣传,引导景区依法规范管理、游客依法维权,促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促进安全旅游、文明旅游,维护旅游市场健康发展。
在此次发布的5件旅游纠纷典型案例中,有旅游服务合同纠纷案,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也有涉旅游景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在办理纠纷案件中,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涉生态环境和文化旅游相关案件,司法助力让“这么近、那么美,周末到河北”更加深入人心。
在河北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沧州某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旅游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当事双方就某某玻璃制品公司员工32人到桂林旅游一事签订旅游合同,后某某国际旅行社安排大巴车接送旅客去石家庄正定国际机场,但因当日大雾天气高速公路关闭,致延误未赶上飞机。因旅游行程延误一天致使旅游行程压缩。双方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理由,即不可抗力是否成立。法院审理认为,延误飞机并非某某玻璃制品公司方过错,航空公司不退票亦属正当,而某某国际旅行社作为专业的旅游公司应当对天气的变化和影响旅程情况考虑周全,故其在行程安排上存在过错。依合同约定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旅行社应退还未发生的费用,因此,举重以明轻,本案中的大雾天气无论是否构成法律上的不可抗力,某某国际旅行社都应退还对方未乘坐飞机票、未住宿、未旅游景点等费用。某某国际旅行社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在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涞源县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中国某某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中,原告徐某到涞源县某滑雪场游玩,滑行时被后方滑雪的被告张某撞倒而受伤。法院认为,被告张某自高处滑下,在场地、视野开阔的情况下未通过调整滑行轨道进行及时躲避,应当认定其对撞击结果存在过错,应对原告损失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涞源县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事故发生时未尽到场地巡逻疏导义务,未在滑道下方设置安全拦截措施,未能尽到游客安全游玩的保障义务,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对原、被告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在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某某旅游公司、中国某某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中,原告杨某在被告某某旅游公司的滑雪场初级雪道滑行,被从该雪道从上向下滑行的被告李某撞倒受伤。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某、被告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等。法官不拘泥于书面审查,深入现场与各方当事人调研滑雪场地坡度、安全警示措施等涉案元素,调解中规范适用民法典中自甘风险及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定,厘清各方当事人责任比例,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兼顾旅游公司合理经营中寻求平衡。
在某村民委员会与崔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中,当事双方签订《荒山承包协议书》,同日又在公证处进行公证。崔某对荒山进行开发、种植、绿化,一直按照合同约定交纳承包费。2018年起,村委会向崔某发送解除合同通知,拒不收取崔某承包费。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协议书涉及的承包土地,在政府批准的风景区规划范围内。本案中,崔某的承包行为没有侵犯景区内其他经营者权益的情形,没有出现违反风景名胜区发展建设规划、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事实。法院判决,崔某给付承包费4000元,驳回村委会其他诉讼请求。
在原告刘某诉被告涉县某生态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等旅游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刘某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集体旅游,随团前往涉县某景区游玩,在自费游玩缆车时不慎摔倒受伤。被告涉县某生态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具有客运索道服务,且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指定场所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刘某24602元。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实务中,旅游经营者往往采取张贴警示牌的方式提醒旅游者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但是这种措施往往是不够的,还应当在可能出现危险情况的地域指派专人看护,对高龄、行动不便、儿童等弱势群体来游玩时进行必要的提示和指导,尽可能避免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