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杨洁淳 闫盼)日前,望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盗窃燃气案,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23年,被告人王某为望都县某公寓户主(另案处理)私自改动燃气表,致使燃气表进气阀失灵、电子屏不计量,在燃气能够正常通气的情况下盗窃燃气,并以改装费名义收取2000元。经认定,该燃气公司共计损失天然气2000余方,价值7000余元。
望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通过私自帮人改装燃气表盗窃燃气,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因王某自愿认罪认罚、赔偿经济损失,法院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