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王香菊)11月4日,秦皇岛市卢龙县刘田各庄镇各部门合力化解一起企业和村民之间的纠纷,实现了双赢。
2023年经镇招商引资,王某购买镇区一处闲置建设用地,拟建酒厂。今年8月以来开始基建,在建厂房过程中,西邻甲、乙、丙、丁四户村民以厂房影响其通风采光为由多次阻挠施工,严重阻滞项目建设进度。王某曾找到所在村支部书记协调,均未得以解决。无奈,王某来镇里寻求解决办法。
当时,负责接待王某的刘田各庄司法所长了解该情况后,认为这是一件在建企业与农户之间的邻里纠纷,若解决不好,既对县域营商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又不能维护农户的合法权益,属于双输;若解决得好,既能提升投资者信心,又能维护农户合法权益,属于双赢。于是,司法所所长立即向镇党委、政府汇报。经批准同意,由包片领导、自然资源和规划所所长、司法所所长组成联合调解小组(以下简称联调小组),要求十日内务必化解到位,保障项目正常施工,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联调小组来到现场查看发现,该企业在建厂房南北长50米,东西宽18米,拟建钢结构。在厂房西侧10米围墙外,由南向北依次坐落着甲、乙、丙、丁四户民房。于是,联调小组找到该四户村民了解情况,据他们称,王某在东侧建厂房过高,严重影响其通风采光;其中甲还称厂房南侧办公用房不能建楼房,否则也影响通风采光。正是基于以上种种原因,四户村民才多次阻挠施工。
弄清四户村民的要求后,联调小组找到王某了解项目建设规划相关情况。据王某介绍,厂房规划高度是8米,南侧规划建设二层办公楼,如果厂房达不到高度就会影响生产。考虑到王某的苦衷,联调小组一方面与其研究建设规划,看能不能既不影响企业将来生产,又不影响农户通风采光;另一方面,向王某宣传法律知识,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在联调小组的释法说理下,王某逐渐转变了想法。
最终,在联调小组的不懈努力下,王某与四户村民最终达成如下一致意见,即:西半部厂房高度不超过5米,办公用房建一层。双方在镇调解室签订书面协议,纠纷得以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