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柳亦蔓 张铁路)近日,河间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涉电动三轮车属性民事纠纷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并再审改判。
今年6月,河间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监督案过程中,发现一条行政检察监督案件线索。检察官立即进行了调查和办理。
原来,2023年4月24日,驾驶小型汽车的王某某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交警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认定,驾驶非机动车的刘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对责任的划分均表示认可。随后,王某某以该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某某赔偿其车辆维修费等费用共计8000余元。2023年7月2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该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为非机动车,赔偿机动车方损失并无法律依据,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某不服,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初步审查发现,案件的焦点在于案涉电动三轮车的属性认定。检察官调取了近两年刑事检察部门办理的涉电动三轮车刑事案件显示,9件案件中,交警部门通过鉴定机构对案涉电动三轮车进行鉴定,认定为机动车的3件;未经鉴定直接认定电动三轮车为机动车的5件;除该案外未发现认定电动三轮车为非机动车的案例。检察官意识到,交警部门在认定电动三轮车属性问题上缺乏统一标准及规范程序。
为了准确掌握案涉电动三轮车情况,检察官走访了多家电动三轮车销售商家,对案涉同型号的电动三轮车参数进行详细了解取证。经协调,交警部门向检察院出具了案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说明及电动三轮车属性认定标准、程序说明,并从案涉电动三轮车外观及重量、最大速度等参数来看,应认定为机动车。
交警部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重新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为机动车。新的责任认定书生效后,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1月13日,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并再审改判,判决书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