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驰 刘阳
近日,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职能,秉持“小案不小办”的司法理念,依法促成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裁判结果监督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
2020年9月,申请人王某通过某网络招聘平台浏览到秦皇岛市某机械公司发布的一则招聘信息,应聘成功后便按照机械公司的要求办理了入职手续。三个月后,王某在调试设备过程中右手受伤。在申报工伤过程中,王某发现其与机械公司之间并没有劳动合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某向仲裁机构请求确认其与机械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机械公司提交了王某与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机械公司与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仲裁裁决据此确认王某与机械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王某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机械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机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王某与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再审被法院驳回后,王某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承办检察官在认真调阅了案件所有卷宗材料后,拨通了王某的电话。王某说:“我就是想搞清楚,我这几个月到底在给谁打工?”
之后,承办检察官约见了王某。通过此次接待和询问,承办检察官了解到,虽然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书》的是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但王某始终处于机械公司主营业务岗位,为机械公司提供劳动,接受机械公司的管理,工资也由机械公司发放,而机械公司与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一定的人格混同。
在接待过程中,王某不经意提到,他听工友说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已被列入失信黑名单,根本赔不了钱。承办检察官敏锐意识到,虽然王某坚持和机械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其实质诉求是右手受伤之后的待遇问题是否能得到妥善解决。
症结找到后,如何通过检察履职快速化解当事人的矛盾是解决该案的关键所在。承办检察官征求王某的意见,王某表示相信检察机关会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承办检察官在与机械公司负责人进行多次沟通后了解到,机械公司目前已经发展成为秦皇岛市大型机械制造企业,在公司成立初期由于资金困难,使用这种用工方式较为普遍。该案中,机械公司确实存在通过劳务派遣规避用人单位法定责任的情形,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检察官明确告知机械公司这种用工方式的违法性。考虑到该案件涉及争议不大,二次审理耗时较长,承办检察官在后续工作中,找准矛盾化解方向,联系听取双方意见和诉求,对双方当事人就案件诉讼成本、时间成本、和解可能性进行充分释法明理,厘清案件争议焦点,从情、理、法的角度提出意见建议。最终在承办检察官的不懈努力及推动下,王某与机械公司达成一致意见,由机械公司对王某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
近日,王某和机械公司共同来到秦皇岛市检察院,在检察官主持下,双方签订和解协议,机械公司当场将经济补偿金支付完毕,王某向检察机关撤回监督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