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亚朝 石旭亚
“我诉被告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经唐县人民法院行政化解,我的损失已得到退赔,合法权益已得到保护,诉讼目的已经实现,为节约司法资源,现提出撤诉申请,望予以准许……”日前,家住廊坊市的李女士通过特快专递,向唐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邮寄来一份行政诉讼案件撤诉申请书,要求对其提起的一起行政争议诉讼案进行撤诉。
1月22日,李女士向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其在某日化店购买的进口化妆品无中文标签。经调查,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李女士投诉属实,随即对存在违法销售行为的日化店进行了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李女士认为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虽对日化店进行了处罚,但其购买化妆品的损失没有得到弥补,遂向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该县政府对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保护申请人财产权的行为予以纠正。某县人民政府经审查认为,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李女士的行政复议请求。
9月13日,李女士向唐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中不予保护申请人财产权的行为违法,并责令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作出处理。
唐县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受理该案后,并没有机械地“就案办案”,简单地作出判决,而是以化解行政争议为目标,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优势,积极主动与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沟通协商,争取实质性化解该起行政争议。
通过沟通调解,审判机关与行政机关取得了共识,共同督促案涉商家主动退赔了原告李女士的购物款,最终解决了李女士的损失问题,取得了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由此出现了开头李女士邮寄撤诉申请书的那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