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03日
第01版:一版

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 保障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

——《河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亮点解读

□ 本报记者 封颖慧

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承担着提供全方位基础性服务的重要任务。11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将进一步推动我省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挥科技支撑和决策参谋作用,更好助力生态文明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条例》共有8章56条,从当前我省测绘地理信息工作中急需立法解决的突出问题出发,统筹考虑当今技术进步和应用的发展趋势、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政策环境持续优化、涉密地理信息保密形势、测绘地理信息依法行政四方面主要因素,构建我省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体系。

《条例》适应技术发展新趋势,对新业态测绘进行界定,将智能网联汽车等相关行为纳入测绘活动监管范围;针对重要名词没有定义可能造成《条例》实施过程中出现适用指向不准的情况,根据测绘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专业著作中的表述,结合我省测绘工作实际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了地理信息、测绘、测绘成果等名词的定义。

《条例》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将基础测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分别规范省、设区的市和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对照有关上位法的规定缩减了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细化有关部门、单位在基础测绘成果更新方面的职责和更新周期,确保测绘成果基准更精准、时效性更强、数据更多元。

为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应用,《条例》规定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周边省、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测绘成果使用、测绘活动监管等方面的工作协同,在京津冀区域开展工作协同基础上,促进测绘地理信息资源在更大范围内共享利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理信息数据共建共享机制,实现政府部门间的地理信息数据共享。同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地理信息产业,开发基于时空大数据的即需即供、主动服务、个性服务新模式,推进地理信息数据与新产业融合,推动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为社会公众共享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成果提供了法律依据。

测绘基准是测绘工作的根基和准绳。《条例》从规范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每个设区的市只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城市平面坐标系统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建立和维护全省统一的北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等方面作出规定;明确将推进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规模化应用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职责,促进北斗卫星导航定位与其他产业的融合发展;明确永久性测量标志管护职责,委托专人保管,规范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护、迁建具体措施,健全管护机制。

《条例》聚焦测绘资质管理,规范测绘行为,明确了测绘资质、测绘资格、资质审查流程等事项的办理方式和要求,以及6种不得从事测绘活动的情形。深化“多测合一”改革,规定要实行“多测合一”,统一测绘技术标准,减少重复测绘;细化完善测绘成果汇交程序;规范相关单位在测绘成果保管、异地备份、销毁等方面的行为,保障测绘成果全生命周期安全。同时,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公布、成果有偿使用、涉密成果管理和测绘成果知识产权保护作出规定。

《条例》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随机抽查机制、测绘项目备案、信息安全管理、重点检查等一系列制度,提高监管效率。此外,《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测绘单位的信用管理,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公示信用信息。通过加强测绘单位信用管理,营造有序竞争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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