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鲍娜军 宋晓娜)11月28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王某因在酒吧内窃取他人财物被判刑。
原来,被告人王某在酒吧与朋友娱乐时,一群陌生人加入他们一同游戏。王某的视线被其中一名陌生人放在桌台上的手机所吸引。在酒精的作用下,他心生歹念,趁众人不备,将手机塞进了自己的口袋,打算离开酒吧后将其卖掉换钱。而且,王某的贪念并未就此止步,在其准备离开之际,他又注意到沙发上放着的羽绒服,觉得十分好看,便又将其穿走。不久,被害人发现手机和衣服都不翼而飞,随即到吧台询问但无果。查看公共视频后,被害人发现手机及羽绒服是被与他们一起拼桌的王某“顺”走的,于是选择了报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王某作案后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同时,王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此情节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最终,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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