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04日
第06版:检方播报

新乐市检察院探索跨区域行刑反向衔接

协作办案 推进知识产权保护

□ 冯建明 李克明 苏紫葶

近日,新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了陈某、陈某某假冒注册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行刑反向衔接案,运用检察力量助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打破部门壁垒和区域限制,消除对被不起诉人的追责盲区,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为企业营造安全稳定的营商环境。

2023年,某甲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陈某、陈某某在没有经过委托授权的情况下,组织工人非法生产并销售某乙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注册的某品牌防水卷材200余卷,已被追回。新乐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陈某、陈某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系初犯,已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陈某、陈某某不起诉。

但“不刑”不等于“不罚”。该院刑事检察部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及时向行政检察部门移送相关材料,并确定一名联络员,对本部门员额检察官办理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的情况进行核查。行政检察部门审查相关材料后,认为陈某、陈某某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的事实确实存在,应当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在审查中,检察机关发现某甲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注册地为定州市周村镇,属定州管辖。新乐市检察院积极探索跨区域行刑反向衔接,与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如何切实做好跨区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展开交流,先后三次赴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流沟通,邀请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来新乐市检察院深入探讨,就案件的基本案情、证据材料、法律适用等进行深入交流,积极消除与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方面的分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新乐市检察院向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检察意见,应当依法给予陈某、陈某某行政处罚。

发出检察意见后,新乐市检察院采取询问、走访、不定期会商、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做实后续跟进监督,督促行政机关在两个月的检察意见回复期内作出行政处罚。现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对某甲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做出行政处罚。

在办理陈某、陈某某假冒注册商标行刑反向衔接检察监督案的基础上,新乐市检察院推动与定州市检察院建立跨区域行刑反向衔接协作长效机制,通过积极召开会议研究跨区域行刑反向衔接中普遍存在的难题,探索破解跨区域协作的方式方法,不断加强协调配合,从互相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方面入手建立连接点,力求解决跨区域行刑反向衔接过程中的实际问题,为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为从源头根治企业因法律意识淡薄、生产销售模式无序失范,新乐市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延伸检察职能,结合涉知识产权行刑反向衔接案件,通过走访某乙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举办交流座谈会的形式,及时了解企业法律诉求,深入对接企业发展存在的深层次痛点、难点问题,鼓励企业创新创优,产品提档升级,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加大释法说理的力度,对企业经营中可能存在的市场发展规划、生产经营协作、自身权益维护等法律风险和管理漏洞,通过预警模式及时提出预防性法律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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