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05日
第04版:民生

发现对门邻居安装可视门铃 可否要求拆除

□ 本报记者 张乔

老陈夫妇在某小区购置了一套住房,与老刘住对门。平时两家相处不错,见面还相互打个招呼聊会天儿。

今年“十一”过后,老陈与老刘聊天时得知老刘家安装了可视门铃,老刘通过手机能看到老陈入户门处的实时情况。老陈非常不高兴,就对老刘说,安装这个门铃侵犯了他的隐私权,老刘应该拆除。老刘说,他是为了自家安全才装的,跟老陈没有任何关系。

老陈感觉每天都像有一只眼睛在窥探自己家,自己进出住宅都被老刘实时看个清清楚楚,遂强烈要求老刘拆除。但每次老刘都予以拒绝,还说老陈多管闲事。

老陈与老刘争吵多次仍无济于事,遂给报社打来电话,询问老刘安装可视门铃是否侵犯其隐私权,其能否要求老刘拆除。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兰铭。

兰律师认为,本案中,老刘安装的可视门铃能够看到老陈入户门处的实时情况,侵犯了老陈的隐私权,老陈有权要求老刘更改可视门铃位置或拆除可视门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允许他人非法获悉、收集、利用和侵扰。公民在住宅内的活动是否被非法知悉或侵扰直接影响着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公民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窥视是隐私权保护的应有之义;而公民进出住宅的信息包括出行人员、出行规律、访客来往等活动信息,与家庭和财产安全、私人生活习惯等高度关联,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同样属于法律规定的隐私权的保护范畴,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老陈在其住宅内的活动以及进出住宅的信息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老刘安装的可视门铃能够看到老陈入户门处的实时情况,如老陈房门敞开、老陈房屋内部门口位置的物品陈设情况及人员活动信息等,都在该可视门铃的监控及摄录范围内,即使老刘主观上无窥视老陈活动的故意,客观上老陈的私人生活安宁也已经受到侵扰。因此,老刘的行为已经构成对老陈隐私权的侵犯,老陈有权要求老刘更改可视门铃位置或拆除可视门铃。

兰律师提醒,个人在行使自身权利时,也负有不妨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注意义务。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禁止公民安装带有摄录、存储功能的门铃装置,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民安装此类可视门铃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在公民安装、使用上述装置可能会给公共利益和他人隐私等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情况下,当事人在安装前应当尽到注意义务并选择合理的安装方式和安装位置,以减少对公共利益和他人隐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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