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王丹丹)近日,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对一名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男子提起公诉。清苑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23年12月1日,李某某打算做生意,因手头没钱,就想办贷款,但是其银行卡是黑户,无法从正规渠道办理贷款。后李某某在网上认识了自称可以办贷款的人,对方称需要李某某到外地,当面给其银行卡刷流水进行包装,同时表示可以包李某某到外地的车费和住宿费。李某某便根据对方指示携带自己的银行卡去了湖北省仙桃市。对方安排李某某在一酒店住下后,要求李某某提供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及密码、身份证、手机,李某某在酒店等待即可。虽然李某某觉得办理贷款不用本人出面很奇怪,但是还是听从了对方的安排。几个小时后,对方告诉李某某其银行卡无法办理贷款,但李某某发现自己的银行卡有多笔转入转出的流水,并非自己操作。
2023年12月7日,保定市公安局清苑区分局接保定市公安局“断卡”行动线索,发现李某某将其名下银行卡出借给他人洗钱,遂于当日传唤李某某到案。经讯问,李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后经调查,李某某名下银行卡涉诈骗资金77226元。
今年11月11日,清苑区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该案。经审查,认定李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对其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近日,清苑区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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