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原告家的祖坟在被告的承包地内,被告在原告的祖坟周围栽种了树木,双方因此积怨多年。前不久,原告将被告诉至平山县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清除在原告祖坟两米内栽种的树木,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元。
平山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分流至回舍法庭,经法庭诉前调解,最终被告同意把树木清除,原告同意不再主张精神损失费,双方多年积怨得以化解。
陈静
冀公网安备 130104020018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