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0日
第06版:法苑聚焦

司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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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法小课堂

逃逸行为发生在事故之后,且其交通违法行为是引起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较小——

□ 聂晶 王硕炜

案情回顾

小江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老孙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着小李,在超越同向行驶的小江时,两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小李受伤并经抢救无效死亡,以及电动三轮摩托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小江在现场短暂停留后驾车离开。

对于本次事故,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

(1)关于事故发生原因。老孙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未戴安全头盔,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较大。小江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驶出道路时未确保安全、未戴安全头盔,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较小。小李乘坐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较小。(2)关于责任认定。小江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驶出道路时未确保安全、未戴安全头盔、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认定小江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老孙、小李无责任。

法院裁定

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小江无罪。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第二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本案中,由于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故认定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于,被告人小江是否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上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等情形,系指对引发交通事故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用于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逃逸等特殊加重责任情节,发生在交通事故之后,显然不属于交通事故的原因。

鉴于此,认定是否成立交通肇事罪,应当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事故责任认定进行实质审查与判断。

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小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系基于小江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的情节,属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的规定所作的特殊加重责任认定。

但是,小江的逃逸行为发生在事故之后,且其交通违法行为是引起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较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此也作了认定。

经综合全案事实认定,小江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不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专家解读

在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重要依据。但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过于倚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问题,甚至将其所认定的事故责任不加区分地直接等同于交通肇事罪所要求的事故责任。

对此,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刘某江交通肇事宣告无罪案(入库编号:2024-18-1-054-002)》的裁判要旨明确:“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应当对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实质审查,剔除特殊加重责任情节,结合其他证据,依据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确定事故责任。剔除特殊加重责任情节后,行为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所负责任不符合交通肇事罪所要求的事故责任要件的,依法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经综合全案事实,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小江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不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事故责任要件,依法宣告被告人小江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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