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5日
第04版:民生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河北钢冶诺特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2024年4月24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伍万贰仟元整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没有履行本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石环催【2024】鹿泉-04号),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鹿泉区分局(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海山大街与会馆路交叉口,联系电话:0311-82102833)领取《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

请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将罚款伍万贰仟元整,加处罚款伍万贰仟元整,合计壹拾万肆仟元整,缴至邮储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营业部(地址:友谊南大街),账号100672059520010001。

对上述催告内容,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逾期不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的,我局将依法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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