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告知公告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支队拟作出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现予以公告告知:
被处罚人驾驶证号档案编号扣留驾驶证时间违法行为唐虎511324❋❋❋❋❋❋❋❋16995101120933742024年06月24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张志强131024❋❋❋❋❋❋❋❋100161310015556602024年06月24日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构成犯罪尹丰230224❋❋❋❋❋❋❋❋022152302240054792024年06月24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陈立新120225❋❋❋❋❋❋❋❋554241200072064932024年06月25日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构成犯罪张洪法372924❋❋❋❋❋❋❋❋106533729003410052024年06月25日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构成犯罪
被处罚人驾驶证号档案编号扣留驾驶证时间违法行为韩宝强410523❋❋❋❋❋❋❋❋560114105005034542024年06月24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谭海军500234❋❋❋❋❋❋❋❋35301310102912852024年06月4日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构成犯罪高海鹏131024❋❋❋❋❋❋❋❋00101310000660582024年06月24日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构成犯罪赵万伶132823❋❋❋❋❋❋❋❋13131310011627322024年06月24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如果你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应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我支队依法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享有听证的权利,如果你提出听证申请,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我支队依法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请陈述和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
联系地址:廊坊市金源道90号
特此公告
廊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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