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王京京)由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袭警案,日前,当地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4年9月19日22时许,孟某(女)和杨某在保定市清苑区某火锅店饮酒后,杨某酒后驾车载孟某行驶至清苑区发展路与友谊路交叉口西200米处被交警查获。交警将醉酒的杨某依法带至医院抽血,并让孟某通知自己家属,孟某拒不配合。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孟某“耍酒疯”辱骂出警人员。民警将孟某带到派出所约束醒酒后,孟某扇了民警右脸一耳光,造成民警面部软组织挫伤,并将辅警左前臂咬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2024年10月21日,保定市公安局清苑区分局以孟某涉嫌袭警罪向清苑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孟某自愿认罪认罚。检察院经审查认定,孟某的行为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11月19日向清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2月9日,清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判处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检察官提醒:
公安民警执法权威不容挑战。在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应该积极配合执法,酒后失控不是挡箭牌,不能以此免责,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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